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服務”一詞是指:
(一)安全服務公司按照安全服務合同,派出保安人員為客戶提供后衛,巡邏,守護,護送,護送,安全檢查和安全技術,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從事招聘人員,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單位,后衛,衛兵等單位的安全工作;
(3)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招聘人員進行警衛,巡邏,秩序維修等服務。
前款第(2)項和第(3)項的機關,集體,企事業單位和財產服務企業自行統稱為保安人員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廳負責國家安全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安全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服務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安防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安保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為安全執業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安保部門的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對安全生產管理的管理,教育和培訓保安人員,安全職業道德,敬業精神和責任感。
第五條保障行政單位依法保障保障人員在社會保險,勞動就業,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障服務活動文明合法,不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人員依法從事安全保衛,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公共財產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防范和打擊非法犯罪活動作出突出貢獻的安全從業人員,保安人員,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贊揚并得到獎勵。
第二章安全服務公司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二)提議的安全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不得以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庇護教育,強制隔離或者公職人員離職,解雇軍人紀錄和其他不良記錄;
(三)具有與所提供的安全服務相符合的專業技術人員,由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合格,合格。
(四)住宿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和設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服務”一詞是指:
(一)安全服務公司按照安全服務合同,派出保安人員為客戶提供后衛,巡邏,守護,護送,護送,安全檢查和安全技術,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從事招聘人員,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單位,后衛,衛兵等單位的安全工作;
(3)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招聘人員進行警衛,巡邏,秩序維修等服務。
前款第(2)項和第(3)項的機關,集體,企事業單位和財產服務企業自行統稱為保安人員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廳負責國家安全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安全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服務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安防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安保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為安全執業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安保部門的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對安全生產管理的管理,教育和培訓保安人員,安全職業道德,敬業精神和責任感。
第五條保障行政單位依法保障保障人員在社會保險,勞動就業,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障服務活動文明合法,不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人員依法從事安全保衛,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公共財產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防范和打擊非法犯罪活動作出突出貢獻的安全從業人員,保安人員,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贊揚并得到獎勵。
第二章安全服務公司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二)提議的安全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不得以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庇護教育,強制隔離或者公職人員離職,解雇軍人紀錄和其他不良記錄;
(三)具有與所提供的安全服務相符合的專業技術人員,由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合格,合格。
(四)住宿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和設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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