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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無權私自處理他人信件

            責任編輯:人氣:0發表時間:2015-07-25 【
            我是一名物業保安員,前一段時間,我在上班時間簽收了一封銀行寄來的掛號信,收件人的地址是我們公司,但并不是我們公司的人,收件人的公司和我們公司有合作,收件人曾經在我們公司駐扎,但是現在業務完成后已經離開了。因為我認為地址是對的,也可以通過別人轉交,所以我就先簽收了。但是我去聯系收件人公司時無此人,我就將信件放在保安辦公桌里,并在記錄簿里注明了“代轉交”。后來,同事來值班室時,把這封信件撕開,信封里是一張銀行卡,就將卡和信封一起扔掉了。兩個星期后我才知道這事,這位同事聲稱,常收到一些廣告信件,很多信件都賣給收廢品的了,扔掉沒有關系。請問如果追究法律責任,這位同事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自銷毀他人信件,屬于侵犯通信秘密的行為,憲法通過禁止這些行為,從而對公民的隱私權予以保護。

            由此可見,物業無權私自銷毀他人信件,物業應將接收的信件要善保管,并及時告知業主。這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郵政法》第四條除重申《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之外,還將保護的主體擴大為所有郵政用戶。《郵政法》第五條還規定:“用戶交寄的郵件、交匯的匯款和儲蓄的存款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政法》及相關法律對檢查、扣留、沒收郵件和查閱郵政業務檔案作了嚴格的限制,只有司法機關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定事由和程序可以實施。

            私自銷毀他人信件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是要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情節嚴重,會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經常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或者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數量較多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等等。本罪是故意犯罪,如因過失而遺失、損毀、誤拆他人信件的,不構成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著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通信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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